(本辦法經寧夏品牌研究會一屆八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2011年11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寧夏品牌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對各分支機構的領導和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寧夏品牌研究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夏品牌研究會根據社會、經濟和學科發展的需要,并依據有關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包括各專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第三條 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基礎,接受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具備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和能力。
第四條 各分支機構的名稱前均應冠以“寧夏品牌研究會”的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各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 各分支機構應當遵守寧夏品牌研究會章程和本會賦予的職能與任務,并在職能范圍內開展活動。分支機構的職能任務:
(一)調查研究本專業國內外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二)組織本專業的學術交流與研討、技術培訓和科學技術普及;
(三)為本專業科研、生產、教學等提供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
(四)積極向本會反映本專業的情況以及有關意見和建議;
(五)編輯出版本專業方面的書刊、資料;
(六)受本會委托,代表研究會參加有關國際學術活動,發展同國外相關學術組織和科學家的友好往來等;
(七)承辦本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設置和申報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設置由掛靠單位提出申請,經寧夏品牌研究會辦事機構審查并協調后,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報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審查批準,到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辦理登記申請。經民政廳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七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1、承認《寧夏品牌研究會章程》;
2、有符合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3.有規范的名稱;
4.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掛靠單位和經費來源。
5.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可以是與機構性質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
第八條 分支機構設立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候選人在充分征求同行專家和相關機構意見的基礎上,由所在分支機構會同掛靠單位推薦,由寧夏品牌研究會聘任,任期四年。
第九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由分支機構籌備組組織召開成立大會,組織成立分支機構理事會,聘任工作人員;由本會宣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授予《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正本及印章、并正式啟用。
第十條 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按時換屆,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中需要變更和調整的按照程序報寧夏品牌研究會審批;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機構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章 分支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各分支機構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寧夏品牌研究會章程,并接受掛靠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各項活動要按上報的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未納入年度計劃的,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各掛靠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對所掛靠的分支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在本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支持分支機構開展各種活動,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成立或換屆后,應在不超過15日內將本機構的組成人員情況及會議紀要及時報送寧夏品牌研究會秘書處。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情況、會員數據庫須在當年12月10日前報出、重大事項和建議應隨時報告。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辦公地點、主要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要及時上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在本會委托范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于本會的會員,由本會統一頒發會員證并提供相應的服務;會費要于年底統一上交本會,本會根據各分支機構實際情況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可視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頓,直至撤銷該分支機構,并追究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或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不按審批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四)未經本會允許,在國際交往中擅自開展活動的;
(五)連續兩年未開展活動或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的;
(六)對學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或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撤銷、合并須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后,依照規定的程序報請自治區科協和自治區民政廳批準。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有償服務的合理收費;
(二)掛靠單位和受益單位資助;
(三)會員和社會捐贈與資助;
(四)開展相關活動的收益;
(五)會費返還收入。
第十九條 各分支機構一般不獨立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和銀行帳戶,財務由本會予以監督和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寧夏品牌研究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