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理事單位、標準涉及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國務院關于消費品標準和質量提升規劃(2016—2020年)》提出的“支持社會團體大力發展高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重點扶持一批具有行業影響力、運行規范、消費者認可的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推動我區品牌標準化建設工作。
寧夏品牌研究會于2016年9月28日制定并發布了《寧夏品牌研究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取得了開展團體標準工作的代號“T/NBS”,開展《T/NBS 0101 品牌認證》全國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按照《
望各單位能夠結合本單位和行業情況,客觀的對標準提出意見。并將《企業意見回執表》簽章掃描件于2017年06月10日前發至寧夏品牌研究會郵�[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下載: 《企業意見回執表》
《T/NBS 0101品牌認證》意見稿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寧夏品牌研究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寧夏品牌研究會、寧夏藍圖品牌研究院、寧夏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寧夏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北京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寧夏杞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寧夏鶴泉葡萄酒有限公司、寧夏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品牌建設網、品牌觀察雜志社
本標準起草人:閆政、朱磊、劉國祥、魏卿宇、張國長、王仲梅、宋武平、康凌翔、郭全忠、李義平、魏霞、殷振波、席佳福、周文濤、鄭學勤
目錄(略)
品牌認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品牌認證活動中相關術語和定義,對品牌認證程序和應遵守的原則、流程進行了規范,提供了品牌認證的名稱。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行業、團體(或第三方)開展的品牌評價認證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9185-2012 品牌價值 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品牌
與組織機構營銷相關的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名稱、用語、符號、形象、標識、設計或其組合,用于區分產品、服務和(或)實體,或兼而有之,能夠在利益相關方意識中形成獨特印象和聯想,從而產生經濟利益(價值)。
3.2 標志性品牌
代表本地區同業產品的較高質量標準與商業信譽,在社會公眾和目標消費群體中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品牌。
3.3 (行業)領導品牌
處于本地同業領導地位,被社會公眾認知能夠影響行業風向的品牌。
3.4 特色品牌
能充分體現和展示本地區人文風俗及地域特色的品牌。
3.5 貢獻品牌
為本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本地或外地品牌。
3.6 百姓喜愛品牌
被廣大消費者普遍認可,社會接受程度較高的本地或外地品牌。
3.7 成長力品牌
在短期內發展迅速,有穩定的營業額增長率,被消費者認可的品牌。
4 品牌認證原則
4.1 認證過程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則,通過自愿申報、實地調查、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組織各行業代表開展評審,評審結果應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5 品牌認證流程
5.1 申報
組織機構自愿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與所申請認證品牌特征一致的有效材料。
5.2 初審
對組織機構提供的品牌認證材料開展規范性、真實性、達標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對申報材料不全的,要求組織機構予以補充。對補充后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5.3 調查
對初審通過的,組織審核人員對組織機構開展實地調查、取證、分析、判斷。對基本符合認證條件的,再向社會公開進行調查訪問活動,以確認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忠誠度等情況。
5.4 預審
綜合調查階段結果,給出預審意見。
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
5.5 投票
通過互聯網、公眾媒體等平臺向社會發布品牌認證預審通過名單,廣泛邀請公眾參與投票。
5.6 評審
評審組應由黨政、行業、高校、媒體、企業、法律等各方代表組成,評審組人員應不少于9人,且為單數,具備獨立判斷和分析能力。
評審過程采用投票、記分形式,應得到2/3以上贊成票和規定的分數。
通過綜合調查、公眾投票、評審投票、分析研判,作出認證結果。
5.7 公示
應在主流媒體對認證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后,對符合條件的,授予相應的品牌認證,發放證書和牌匾。并在互聯網等公眾媒體上予以廣泛宣傳。
5.8 復審
認證應是持續性的,得出認證結果后,按年度對認證品牌的品質、聲譽和影響進行監督復審(包括第三方監督),復審通過的可以延續,復審沒有通過的取消認證。每三年重新認證一次。
6 品牌認證條件
6.1 基本申報條件
6.1.1 注冊地在本地,或在本地設有分支機構、生產基地或產品代理機構;
6.1.2 較好的履行社會責任,無不良社會影響;
6.1.3 注冊時間不少于2年。
6.2 限制申報條件
有以下任意一種情況的,組織機構不得申請認證:
6.2.1 組織及法定代表人被刑事訴訟或被重大民事糾紛訴訟的;
6.2.2 組織及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內受過行政部門處罰的;
6.2.3 不誠信經營、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被媒體曝光,不受消費者廣泛認可的。
6.3 單項申報條件
申報認證時,除符合基本申報條件、限制申報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各單項申報條件的三分之二。
6.3.1 標志性品牌
6.3.1.1 品牌發源于本地;
6.3.1.2 取得“著名商標”證書或“龍頭企業”等證書;
6.3.1.3 被社會公眾廣泛認知,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6.3.2 (行業或產業)領導品牌
按地域特色劃分行業或產業領導品牌。
6.3.2.1 具有代表性,能夠影響行業或產業風向;
6.3.2.2 技術創新、產品開發達到同行業或產業領先水平;
6.3.2.3 服務能力居行業或產業前列。
6.3.3 特色品牌
6.3.3.1 品牌發源于本地;
6.3.3.2 取得“著名商標”證書或“龍頭企業”等證書;
6.3.3.3 能夠充分體現本地人文風俗及地域特色,反映出本土文化內涵。
6.3.4 貢獻品牌
6.3.4.1 為經濟建設、環境保護、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6.3.4.2 能夠經常開展公益、慈善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6.3.4.3 先進事跡、典型經驗被主流媒體報道,在社會上產生良好影響。
6.3.5 百姓喜愛品牌
6.3.5.1 產品或服務被消費者普遍熟知,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
6.3.5.2 有廣泛的銷售渠道或服務網點,便于用戶體驗;
6.3.5.3 具備健康發展的能力。
6.3.6 成長力品牌
6.3.6.1 當年營業額較上年營業額有穩定的增長率;
6.3.6.2 自主創新能力較強;
6.3.6.3 能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
6.3.7 其它品牌
根據實際情況,可認證其它品牌。
7 通用要求
7.1 認證名稱
品牌認證名稱應由具體的屬地名稱和反應真實特點的通用名稱構成。
屬地名稱應分為省級(自治區、直轄市)、市級(地區)、縣級(縣級市)。
通用名稱應分為標志性品牌、(行業)領導品牌、特色品牌、貢獻品牌、百姓喜愛品牌、成長力品牌等。
7.2 標志
應使用統一的品牌認證標志,標志中應注明通用的品牌認證字樣和具體的認證名稱、年度。
7.3 使用規范
品牌認證標志在宣傳或使用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7.4 評選認證
由品牌類社會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本標準內容開展品牌認證實施工作。
7.5 撤銷
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認證機構有權撤銷品牌認證:
7.4.1 在認證有效期內,未注明年度、品牌名稱,超出證書字面內容范圍的;
7.4.2 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7.4.3 消費者投訴過多的;
7.4.4 因違法違規被相關部門給予處罰的;
7.6 權利釋義
本標準由發布單位指導,解釋權歸發布單位。
參考文獻
〔1〕GBT 1.1-2009 標準化工作導則
〔2〕GB/T 29185-2012 品牌價值 術語
〔3〕GB/T 27925-2011 商業企業品牌價值與企業文化建設指南